款未付,所有权却已转移?三位法学专家提出异议,陕西1200万元原煤追偿案申请再审
撰文| 巫英蛟 刘虎 发货811车,价值约1222万元,这些煤炭被收货方拿去抵了别人的债。货主十二年没有收到一分钱,更离谱的是,其提起的刑事控告、民事诉讼,均以失败告终。 “难道天下之大,就没有我维权的地方了吗?!”陕西府谷兴胜民公司的负责人问。 01 报警十四个月后立案,两名被告人终审无罪 2014年秋,陕西府谷兴胜民公司将价值1200多万元的原煤发往山东。合同约定“先付款后拉煤”,企业还派员驻场监管。然而,煤款始终未付,部分煤炭却被用于抵偿买家个人债务及担保债务,即便驻场人员阻拦、报警,也未能阻止煤炭被转走,剩下煤炭也无法取回。 兴胜民公司的追索先后进入刑事、民事程序。刑事案件两度发回重审,两名被告人最终因证据不足获判无罪;民事诉讼又历时五年,法院对煤炭所有权及相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几经反复。 2026年2月,榆林中院终审认定,煤炭交付后所有权已经转移,兴胜民公司无权再向强行拉煤者主张侵权赔偿。公司随后申请再审。陕西高院已通知其于2026年10月30日接受询问。 事情回到2014年9月,山西个体工商户苗昌庆、山东济宁个体工商户王红霞向兴胜民公司称,要向济宁市汶上县四合热电厂销售煤炭。苗昌庆代表山东阳光顺德经贸有限公司(下称“阳光顺德公司”)与兴胜民公司签订《原煤买卖协议》。协议约定,购买原煤5万吨以上,每吨360元,由兴胜民公司发运至苗昌庆指定的煤场储存、出售,并由兴胜民公司派员看管、监督。销售时须先付款后拉煤;未经驻场监督人员在计量单据上签字确认,苗昌庆不得擅自拉煤。 当年10月至12月,兴胜民公司从河北省元氏县的煤场发出原煤811车,合计3.39万余吨,价值约1222万元,并委派张岳林驻场看管、监督。其中,20255.51吨存放于王红霞和丈夫王怀斌实际经营管理的汶上县南站煤场,10800吨发至房兆坤煤场,2893吨发至张现锋煤场。苗昌庆始终未支付煤款。 据兴胜民公司反映,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,张岳林发现王红霞、张现锋等人向外拉运存煤,阻拦无果后报警。汶上县公安局未及时出警,民警后来赶到现场,仅作口头警告便离开,运煤一直持续至当天下午4时。公司事后得知,转运从前一天下午6时已经开始,约4000吨原煤被运至张现锋煤场。 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刑事侦查卷中,张现锋在询问笔录中承认,他们先后用了三天,将4000吨原煤运至自己的煤场,直到张岳林报警当天才考虑停止。 兴胜民公司称,苗昌庆、王红霞在签约时就虚构煤炭销售渠道和销售能力。签约后,阳光顺德公司、金圪垯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址营业,且无法查找。其还称,王红霞早在2014年6月就已明确得知,向其所说的热电公司供煤并无可能。 兴胜民公司反映,煤炭运抵汶上后,苗昌庆、王红霞并未开展销售,面对催促一再推脱。而在兴胜民公司发煤之前,二人就已商议用这些煤炭抵债。存放于房兆坤煤场的10800吨原煤中,有9800吨被用于抵偿苗昌庆的借款本息310万元。 兴胜民公司发现,房兆坤、张现锋、周广振、姜鹏均以苗昌庆债权人的身份出现,均由王红霞在2014年6月至9月间介绍与苗昌庆结识,相关借款由王红霞提供担保。在苗昌庆无法按期还债后,王红霞曾代其偿还周广振借款100万元、姜鹏借款200万元,却嘱咐二人不要告知苗昌庆,继续向苗昌庆追偿。 “事实证明,这是一场有预谋的合同诈骗案。”兴胜民公司法律顾问、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倩说。这也是公司持续寻求刑事追诉的理由。 2015年1月27日,兴胜民公司再次向汶上县公安局报案称,苗昌庆、王红霞等人在未支付煤款、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,将煤炭交由他人运走,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及担保债务,涉嫌非法占有财产,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 同年2月9日,兴胜民公司应汶上县公安局通知,派员参加了在公安局会议室召开的会议。会议由刑警大队韦大队长主持,苗昌庆、张现锋、王红霞、房兆坤等人也到场。 据兴胜民公司总经理回忆:会上,对方称苗昌庆此前分别向张现锋、房兆坤借款,由王红霞担保,因而要用这批煤炭抵偿600余万元债务。 “警方明确告知他们不得私自处分转移、储存的原煤,并形成了会议视频资料。但在后期调查过程中,刑警大队却称从未有过该视频,拒绝提供。”这名总经理说,当天,刑警大队还通知南站派出所民警与公司人员到现场查看、确认存煤情况。“当时我们也曾拍照留证,但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强行删除。” 此后,刑事追诉几经周折。2015年5月,汶上县公安局以“无犯罪事实发生”为由决定不予立案,复议后维持该决定。同年8月,济宁市公安局以“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”为由,撤销汶上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。直到2016年3月18日,汶上警方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苗昌庆、王红霞立案,距企业首次报警已过去十四个月。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,两次被济宁中院发回重审。2020年4月20日,济宁中院以证据不足,终审判决苗昌庆、王